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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民住宅可否以二人名義登記及辦理國民住宅貸款(停止適用)

會議日期 86 年 12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86.12.9台內營字第八六八九二一四號函承購(受)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承購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及辦理貸款人民自建之國民住宅,如夫妻二人都符合國民住宅承購資格,並遵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以夫妻二人名義辦理產權登記及國民住宅貸款:

一、辦理國民住宅房地產權登記: 出具夫妻二人約定持分比率之協議書。

二、辦理國民住宅貸款: 以夫妻之一人代表具名借款,另一人為擔保品提供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並各負貸款全部清償責任。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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