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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參與購屋儲蓄存款取得優先承購資格之標準及店舖視為自有住宅之認定標準

會議日期 79 年 09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79.9.18營署宅字第一七八○號函按「購屋儲蓄存款」乃協助欲購屋者具備購屋能力而開辦之輔貸措施,該項存款當專供購屋使用;國宅條例將其納入並得給予優先承購之權利,其中規定「...須存滿一年以上...」乙節,係指連續儲存至購屋時為止。至於因續存換約作業致短時間中斷情形可否視為連續儲存,由地方政府自行認定。

對於無自有住宅而擁有店舖或其他建築者,其所有之建物總面積(含公共設施)低於十二坪者,其戶籍未設於該處且確無居住之事實者,得視為無自有住宅者准予配售國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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