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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工廠廢水是否可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乙案

會議日期 95 年 03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5.3.10營署工程字第0950009583號函下水道法第8條規定: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新開發社區、工業區之專用下水道,由各該機關或機構建設、管理之。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該法施行細則第4條稱新開發工業區為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開發供事業設廠之地區或事業於政府依法劃設供工業使用之土地設廠,其基地面積達2公頃以上者。查工廠廢水因其水質與公共污水下水道所處理之家庭污水不同,故其達前開規模者,應依規定設置專用污下水道處理其事業廢水。惟若公共污水下水道已到達政府依法劃設供工業使用之土地範圍,該地區之工廠廢水若其水質符合當地下水道主管機關核定之可容納下水水質標準者,則得經當地下水道主管機關同意後,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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