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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無農地之農民擬以其父所有產權尚未過戶之農地申請核發無自用農舍證明乙案

會議日期 86 年 08 月 01 日

內文

內政部86.8.1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三三八二號函按都市計畫農業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子具有農民身分,確與其父土地所有權人分戶獨立生活,辦竣戶籍登記,而其本身尚無自用農舍者,經乃父即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得准興建自用農舍,本部74.9.3七十四台內營字第三二八三○○號函釋在案。是本案申請人無農地,自應以其父即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耕地之土地及房屋清冊予以查核,且其擬興建農舍之建築面積應與土地所有權人已有農舍之建築面積合併計算,並受貴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七十二條或第七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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