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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嘉義液化石油氣儲藏分裝所」申請於工業區內設立液化石油氣儲氣槽疑義

會議日期 75 年 04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75.4.22台內營字第三六八九九一號函本案係屬地方政府權責,應請嘉義市政府依下列兩點辦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其附近空軍營舍與社區之生命財產,並兼顧勞工安全健康及業者合法權益:(一)關於液化石油氣儲藏分裝所之區位,應確實依據本部65.5.7台內營字第六八三五○九號函規定辦理,並考慮是否遷移至其他適當地點設置,若不遷移,則應確實作好安全措施。(二)關於液化石油氣儲氣槽及其附屬設施之安全衛生標準及管理維護事宜,應會同警政(消防)、衛生、勞工、工礦檢查及建設等單位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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