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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向法院標得貸款自建國民住宅之拍定人,得否申請塗銷該國宅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標示部之「國民住宅」註記乙案

會議日期 90 年 09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90.9.21.台九十內營字第九○一三二二九號函按本部七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台內營字第二○四○三二號函釋,貸款自建國民住宅之申貸人於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且居住滿二年後,准予塗銷註記,為健全國宅管理,並為便利執行「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貸款自建國民住宅之拍定人,如承借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應於清償全部國民住宅貸款本息後,始准予塗銷「國民住宅」註記,如無承借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則准予塗銷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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