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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得否以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申請經營民宿乙案

會議日期 92 年 06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2.6.11營署宅字第0920031981號函按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係指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復按內政部六十八年七月三日台內營字第二五八三九號函略以:「按國民住宅為家庭住宅,以供家庭直接居住使用為限...,其兼營家庭副業或小本經營者,縱令不妨礙公共安全、衛生與安寧,亦不得變更其以國民住宅為目的及效能。」另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九款規定,民宿係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綜上,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係供家庭居住使用,不得作為經營民宿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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