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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台南市政府函報該市三等廿三號道路上吳玉足君房屋遭拆紛爭懸案

會議日期 80 年 12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80.12.30台內營字第八○七六九四○號函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之地價補償標準,及土地改良物補償費之估定,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及土地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業已分別定有明文。究其立法意旨,係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為補償對象。本案系爭土地產權,係屬私立台南仁愛之家所有,台南市政府函報,擬予土地承租人土地承租權益轉讓之補償及建物比照拆遷國軍眷舍補償標準予以補償,均顯與上開規定不合,且對象不符。又查本案土地,係為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當屬行政院核頒「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及財務計畫」之取得範圍,其所需徵購經費之額度,及財務分擔原則,亦悉依前揭規定,是本案之補償方式,自應依前揭法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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