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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簡化並縮短個案變更之計畫名稱,以利書、圖之製作,並可表達出計畫內涵

會議日期 78 年 10 月 21 日

內文

討論案:七十八年二月第五次營建業務協調會(內政部78.10.21台內營字第七四五五○六號函)案 由:簡化並縮短個案變更之計畫名稱,以利書、圖之製作,並可表達出計畫內涵。

說 明:鑒於目前個案變更之計畫名稱,均須將變更項目一一列出,顯得相當冗長;如變更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工業區、住宅區、道路、貨物轉運中心為水道用地案)。若於審議過程中,遇有調整,其書、圖之計畫名稱,又需重新製作,徒增人力之浪費與計畫圖之髒亂。更有甚者,從其冗長之計畫名稱中,無法了解為何而變更;如變更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1.部分商業區為住宅區、機關,部分住宅區為商業區。2.部分農業區為道路,部分道路為住宅區案)等等,不一定是。

決 議:本案於第四次協調會時曾決議:「都市計畫案件之名稱,以能表達變更內容為原則,由地方政府自酌。」本案應照上開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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