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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學校及醫院之新建建築物是否需設置專用下水道乙案

會議日期 95 年 02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5.2.16營署工程字第0950007084號函下水道法第8條規定,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該法施行細則第5條稱「新開發社區」為可容納五百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一百住戶以上之社區,其申請開發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開發完成時公共下水道尚無法容納其廢污水者。是若學校及醫院之新建建築物,其規模達前開規模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其為之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之地區或場所,設置專用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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