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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北市政府辦理七十六年度中山區大直街三十九巷及五十七巷末段道路拓寬工程,未及施工而由兩側建築業主自行依路寬修築完成,有關工程受益費課徵乙案

會議日期 77 年 03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77.3.22台內營字第五七九○四七號函本案道路拓寬工程於公告前業經貴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同意由兩側業主委託之建商建築,且貴府查稱與原工程計畫相符,主辦工程機關雖已辦理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之公告,如貴府同意業主申請,依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規定,主辦工程機關對於該道路拓寬工程並無開工之行為,則該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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