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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無償撥用國有土地之公地地價抵繳該道路工程受益費,因徵收受益費之國有土地管理機關名義變更,應向何者徵收工程受益費疑義案

會議日期 75 年 04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75.4.10台內營字第三九五三八三號函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同條例第三條第二項亦規定,公地地價以各該公地管理機開抵繳同一工程所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數額為限。本案有關工程受益費之繳納機開及公地地價之抵繳,應以公告徵收時所登記之管理機關為對象,並以抵繳同一工程所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數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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