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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物雨、污水分流設計審查及竣工查驗乙案

會議日期 93 年 09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3.9.23營署工程字第號0930060230函建築物內之給排水設備屬建築物範疇,由建築師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為便於公共下水道之接管作業,應將雨、污水分流設置。建築物外,連接下水道之下水道管材、陰井、人孔及銜接建築物之污水管線之用戶排水設備,均屬下水道範疇,除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新建建築物,其下水道設備得由該建築物之建築師併同設計外,悉依下水道法第十七條規定,得由登記開業之有關專業技師辦理。依前開規定,凡建築物部份,均由建築師設計之,本署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日營署公字第O九二八O號函釋專用下水道處理設施之鋼筋結構部份,屬下水道設施之一環,由專業技師辦理乙節,與前稱原則並無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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