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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原承購人死亡,其繼承人可否承借貸款餘額乙案

會議日期 86 年 08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86.8.25台內營字第八六○六五二九號函

一、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二、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明定,國民住宅係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凡符合國民住宅承購資格者,均可申請承購國民住宅並享有國民住宅貸款之優惠。

三、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原承購人死亡,其繼承人符合國民住宅承購資格者,自得依被繼承人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承借國民住宅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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