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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其計畫圖比例尺之規定

會議日期 72 年 11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72.11.2台內營字第一八九九七九號函按現行都市計畫法係於62.9.6修正公布施行,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明文規定主要計畫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故自該法修正公布施行日起,即應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又林口特定區計畫刻正由省政府住都局辦理通盤檢討中,並已有比例尺三千分之一之地形圖可資應用,故本案仍請依照本部72.9.10七十二台內營字第一八三三二五號函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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