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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細部計畫之事業或財務計畫中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擬俟市地重劃完成後,再行核發建築執照疑義

會議日期 77 年 05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77.5.31台內營字第五九八九四六號函按都市計畫中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於市地重劃完成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者,依本部73.2.9台內密洋營字第三○四○號、73.8.15台內密伯營字第三三七五號及77.5.5台內營字第五九三二八號函規定,除有法律原因外,並不具限制建築之效力。準此,本案擬俟市地重劃後,再行核發建築執照,核與上開函示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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