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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禁建命令發布前,已依法核發建照並報准開工之廠房,其建照逾期作廢後,是否可申請重領建照,並依「台灣區擬定、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第二、三條規定,申請繼續施工

會議日期 73 年 06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73.6.14台內營字第二二九四八○號函查建照逾期作廢後,處理程序已告終結,其重新申領建照,係屬另一法律事件,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令;準此,於都市計畫禁建範圍內,禁建前所核發之建照,既經逾期作廢,自無「台灣地區擬定、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第二、三條規定之適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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