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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停車場作立體多目標使用得作超級市場,該超級市場是否屬方案第九點「商場、百貨商場或商店街」之範圍

會議日期 89 年 05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89.5.2台內營字第八九○五七六五號函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對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類別、項目及其各應具備之條件已有明文規定,自應從其規定;又查各項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項目「超級市場」、「商場」、「百貨商場」或「商店街」,該方案業予以分別列舉,自屬不同使用項目。本案停車場立體多目標作超級市場之使用,依前揭規定雖不受方案第九點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作商場、百貨商場或商店街使用時,其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平方公尺之限制,但仍應依方案第十一點准許條件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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