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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府函詢是否得於林口特定區「建成商業區」設置「電子遊戲場業」乙案

會議日期 91 年 09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1.9.26營署都字第○九一○○五五○四九號函查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係採正面表列方式,得於各使用分區申請設置之組別及使用項目均已明定;復查得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九款規定,考量商業發展或公共安全及衛生需要,公告限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之範圍者,為各縣市政府權責。準此,有關「電子遊戲場業」是否得於林口特定區「建成商業區」設置,以及貴府九十年四月廿三日九十北府城開字第一四五二六六號公告是否得適用於林口特定區等節,仍請貴府依相關規定本於權責逕予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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