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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台中市政府函請解釋專業技師辦理下水道規劃、設計及監造事宜乙案

會議日期 84 年 07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84.7.10營署公字第12650號函下水道法第十七條規定,下水道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得委託登記開業之有關專業技師辦理。同法施行細則稱「專業技師」,指依技師法規定取得環境(衛生)工程、土木或水利科之工業技師。前揭條文意指下水道之規劃、設計及監造,亦得委由前開專業技師辦理,而受委託之技師須經「登記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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