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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宅申購戶本人未婚,以戶內無直系親屬而與兄弟姊妹共同生活者提出申請,在國宅配售究應認定為「單身」戶抑為「共同生活」戶

會議日期 73 年 07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73.7.13台內營字第二四一○九三號函按國民住宅之興建旨在照顧收入較低家庭,國宅申購戶本人未婚,以戶內無直系親屬而與兄弟姊妹共同生活者提出申請,在國宅配售上,仍以「家庭」戶配售,前開「家庭」戶承購或承租國宅之資格,同受「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亦應無自有住宅。惟因特殊需要,貴府得層報本部核准調整前項承購、承租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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