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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臺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獎勵民間投資興辦之市場用地,因投資者未能依約開工而被終止契約後,可否重新訂定契約再繼續辦理投資興建

會議日期 89 年 04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89.4.26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三一四六號函按投資人經核准投資興辦公共設施,未依規定期限簽訂契約或繳納保證金者,應撤銷核准,已簽訂契約而有未依約開工或竣工者,得終止契約。終止契約已繳納保證金不予發還,...終止契約後該公共設施由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自行經營或另行公告徵求他人投資經營,此為臺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第十八條所明定。準此,本案市場用地既經豐原市公所依契約終止投資案及沒收保證金,自應依前開辦法規定由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自行經營或另行公告徵求他人投資經營,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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