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請釋高雄市工業區內工廠廢水未納管或廢水水質不符污水處理廠標準且不依限改善等,依據「下水道法」規定,究應由工業區管理中心或高雄市政府處分乙案
內文
內政部84.5.5台內營字第8472548號函貴府為下水道主管機關,工業區設置專用下水道,其下水道用戶未依下水道法規定聯接使用或排放水質未符合下水道機構規定水質標準,自應由貴府依下水道法規定予以處罰。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84.5.5台內營字第8472548號函貴府為下水道主管機關,工業區設置專用下水道,其下水道用戶未依下水道法規定聯接使用或排放水質未符合下水道機構規定水質標準,自應由貴府依下水道法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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