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高雄政府所訂「高雄市市地重劃出售抵費地盈餘款代繳工程受益費實施要點」(草案)請核備乙案
內文
內政部75.3.11台內地字第三八六三二五號函有關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作業、開徵時機及繳納期限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已有明定;是以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對開闢重劃區外毗鄰道路應負擔之道路工程受益費,依照上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應請各該土地所有權人於繳納期限內先行繳清工程受益費完畢後,再以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依法得代繳工程受益費部分,補助土地所有權人。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5.3.11台內地字第三八六三二五號函有關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作業、開徵時機及繳納期限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已有明定;是以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對開闢重劃區外毗鄰道路應負擔之道路工程受益費,依照上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應請各該土地所有權人於繳納期限內先行繳清工程受益費完畢後,再以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依法得代繳工程受益費部分,補助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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