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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函轉台南市政府為畸零地經准緩徵工程受益費,其後建築使用及法院拍賣時均未通知關係人及法院該畸零地欠繳工程受益費,拍定取得產權人是否仍須負繳納之責,或參與債權人之分配乙案

會議日期 87 年 10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87.10.28台營字第八七○九一八六號函

一、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第三項已明定「....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公告後之移轉,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照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經查封拍賣者亦同。」本案請依上開法規辦理。

二、次查本案畸零地與鄰地合併建築使用,該管政府未辦理補徵工程受益費;又法院拍賣之土地及改良物,其欠繳或應繳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如何加強管制,本部七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及七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函已有說明,該管政府未能配合協調法院辦理,顯有違失,請加強督促所屬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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