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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府函為詹偉伸君申請核發該縣平鎮市雙連坡段183地號等36筆土地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第2款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7 年 06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97.6.24台內營字第0970804884號函查旨揭細則第14條之1第2款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本案桃園縣平鎮市雙連自辦市地重劃會,既經貴府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8條規定予以解散,該地區即告終止重劃,未來須由土地所有權人另組籌備會或由該府重啟重劃程序,擬定市地重劃書報經核准後,再據以公告實施重劃。是以,本案土地之重劃既告終止,於重劃程序重啟前,得認其歸屬旨揭細則第14條之1第2款規定「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計畫前」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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