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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端函為有關下水道法所稱支付償金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5 年 02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5.2.8營署工程字第0950005866號函

一、本案本署95年1月9日營署工程字第0940071383號函請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處理,案經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95年1月25日北市工養下字第09562178300號函復本署略以:本案已由台端及林○○女士向本署及台北市政府多次陳情並已函復,台端本次陳請內容與94年11月25日陳情書內容雷同,該處亦已於94年12月6日北市工養下字第09466068700號函復台端在案。

二、有關台端所陳涉及下水道法部分,因該法係73年12月公布,惟本案係爭事實係該法發布實施之前,基於法令不溯既往之原則,尚無該法之適用,請台端另尋他法律或相關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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