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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市場用地三樓以上作商業使用,可否作為電子遊藝場及視聽歌唱場(KTV)等用途使用

會議日期 89 年 04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89.4.26台內營字第八九○五二三○號函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十一點(甲)立體多目標使用規定,市場用地三樓以上作商業使用,在省轄屬地區,按商業區之使用管制規定使用。但不得作為旅館、酒家(館)、茶室、咖啡廳、舞廳、夜總會、歌廳或其他類似營業場所使用。上開「其他類似營業場」係參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規定所定,其認定依上開條款有關認定標準辦理,前經本部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七一七三八號函規定在案;又查遊藝場及視聽歌唱場(KTV),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業已明文列舉。準此,本案市場用地三樓以上作電子遊藝場及視聽歌唱場(KTV),不屬前開同條項第十一款「其他類似營業場」之範疇,自得依上開方案之規定申請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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