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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工程受益費徵收金額未達新台幣五十元者,可否准予免徵乙案

會議日期 77 年 02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77.2.13台內營字第五七五二○五號函按本部七十二年六月一日台內營字第一六二二二二號函釋,係指每筆土地及其改良物工程受益費額在新台幣五十元以下者,准予免徵。本案如一土地應納之受益費在新台幣五十元以上,自無上開函釋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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