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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業區土地申請興建自用農舍疑義

會議日期 75 年 02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75.2.6台台營字第三六八六五三號函依本部74.9.3台內營字第三二八三○○號函規定准予興建之自用農舍,其申請之建築面積與原有農舍建築面積應合併計算,並不得超過耕地面積之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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