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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立學校能否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學校預定地

會議日期 80 年 01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80.1.18台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一八號函查都市計畫學校用地,應視實際情況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並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其土地之取得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以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撥用等方式取得,此分別為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二條所明定,準此,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學校用地,係專供公立學校使用,不得興建私立學校。至於學校預定地,地方政府既未辦理徵收,則其所有權仍為私有,私立學校欲向土地所有權人價購興辦學校或擴展校地,土地法規尚無禁止規定,惟需考量日後政府如須使用該地,仍可依法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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