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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處為辦理中橫公路道路改善計畫,興闢神秘谷隧道,其聯絡道路用地取得,受林業用地最小面積分割之限制案

會議日期 87 年 12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87.12.31營署園字第三四五三九號函

一、本案業奉內政部前開號函核復略以:「按土地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土地最小面積單位並禁止其再分割之規定,乃在防止土地細分,影響經濟效用。‧‧‧如政府機關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就已限制分割之土地,因部分依法變更為其他用地使用須辦理分割者,其目的係在增進公共利益,促進土地有效利用,與最小面積單位並限制再分割之情形不同,應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

二、貴處函為辦理中橫公路道路改善計畫,興闢神秘谷隧道,其聯絡道路用地取得乙案,請依內政部前開號函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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