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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詢問提出青年購屋低利貸款申請後購屋,但在未核定前先辦理五.五厘房貸,於接獲政府核准青年購屋低利貸款同意購置住宅證明後欲辦理轉貸乙節

會議日期 90 年 05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0.5.24.九十營署宅字第○三一七四八號函按「九十年青年購屋低利貸款問與答」有關規定,辦理青年購屋低利貸款者不得再搭配使用政策性房貸,包括國民住宅貸款(含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貸款)、勞工住宅貸款、公教住宅貸款、中央銀行提撥一千億元供金融機構辦理九二一地震受災民眾重建家園緊急融資、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一千五百億元供銀行辦理民眾購屋貸款專案、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金融機構辦理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及其他政府輔助購(建)住宅貸款。但在提出青年購屋低利貸款申請後,接獲政府核准青年購屋低利貸款同意購置住宅證明前購屋,且先辦理其他房屋貸款(含政策性房貸),可俟接獲政府核准青年購屋低利貸款同意購置住宅證明後二個月內辦理轉貸;惟超過優惠貸款額度部份,係採一般房貸利率計息,不得搭配使用其他政策性房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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