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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 貴縣沙鹿鎮特二號道路工程受益費徵收事宜等相關疑義

會議日期 98 年 10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98.10.13台內營字第0980182908號函

一、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就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之工程受益費,於各該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開徵,且依本部90年6月21日台內營字第9084146號令,於行政程序法施行(90年1月1日)前已發生之工程受益費請求權,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 貴縣沙鹿鎮特二號道路如未具其他時效中斷之事由,工程受益費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減者,自應予以註銷。

二、有關工程受益費應納費額為新臺幣100元以下者可否免徵乙節,請依本部83年12月10日台(83)內營字第8306647號函意旨辦理,即每筆土地及其改良物應負擔之工程受益費額,每人持分部分計算在新臺幣100元以下者,准予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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