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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住宅補貼作業規定」修正前,已取得購置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可否同時享有二種政策性優惠貸款利息補貼案

會議日期 97 年 09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97.9.8台內營字第0970806302號函

一、由於「住宅補貼作業規定」修正前,並未明定購置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准戶,不得同時享有二種政策性貸款利息補貼,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對於取得96年度購置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者,仍適用「住宅補貼作業規定」修正前之規定,得同時享有二種政策性優惠貸款利息補貼;惟若原政策性優惠房貸,其有規定不得同時搭配其他政策性優惠貸款者(如青年購屋低利貸款、國民住宅貸款、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等),依原優惠房貸規定辦理,應予停止本貸款利息補貼。

二、97年度申請案則依97年6月26日修正發布之「住宅補貼作業規定」辦理。

三、本部營建署97年7月21日營署宅字第0970039439號函說明五(附件一)及97年8月11日營署宅字第0972913665號說明二停止適用(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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