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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面臨都市計畫五公尺綠帶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退縮四公尺(法定空地)其退縮之四公尺土地及五公尺之綠帶可否視為道路用地

會議日期 78 年 12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78.12.2台內營字第七五六七六八號函查都市計畫綠地與道路二種用地,其使用性質截然不同,於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已分別列舉之,本案申請建築時應退縮之四公尺土地及五公尺之綠帶,自應不得視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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