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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道路工程撥用國(公)有土地之地價依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抵繳工程受益費,除予原管理機關抵繳外至接管機關可否同時抵繳乙案

會議日期 75 年 03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75.3.25台內營字第三九三三四○號函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同條例第三條第二項亦規定,公地地價以各該公地管理機關抵繳同一工程所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數額為限。本案有關公地地價抵繳工程受益費,應以公告徵收時所登記之管理機關為對象,並以抵繳同一工程所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數額為限,其接管機關不得同時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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