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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國宅條例規定之購屋儲蓄存款指定銀行疑義

會議日期 83 年 09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83.9.27台內營字第八三八八四三二號函有關國宅條例第三十九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所稱之「購屋儲蓄存款」係指國內銀行依據財政部所頒「購屋儲蓄放款實施要點」辦理之購屋儲蓄存款;存款人儲存滿一年以上且存款額度達當年度國宅售價上限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得申請列入國宅優先等候名冊。惟經列入優先等候名冊後,其存款本息至獲配國宅止,中途不得提領(前經本部營建署79.9.18營署宅字第一七八○號函釋在案)。為杜爭議,宜將前述規定於受理申請等候名冊登記之書表及公告內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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