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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為貴縣「彰化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教學行政大樓」應施設專用下水道之規模認定乙案

會議日期 96 年 09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96.9.11台內營字第0960805725號函依下水道法第8條第2項規定,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稱新開發社區為可容納500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100住戶以上之社區,申請開發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開發完成時公共下水道尚無法容納其廢污水者。因學校產生之污水性質與社區類似,本案新增建大樓使用人數如達可容納500人以上或總計興建100戶以上之規模者,得由貴府本權責依前開規定指定為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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