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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國家公園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區域範圍內違建物之拆除、違法漁塭之剷平等可否由管理處或命第三人代執行,請釋示案

會議日期 75 年 10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75.10.9台內營字第四四○七一八號函按「違反本法規定,經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者,其損害部份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前項負有恢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者,得由國家公園管理處或命第三人代執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為國家公園法第廿七條所明定,貴處擬依前揭規定執行區域範圍內違建物之拆除、違法魚塭之剷平,如完成法定處分,預為告戒程序,自屬適法,請逕依職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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