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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作多目標使用疑義案

會議日期 85 年 01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85.1.10台內營字第八五七三一四○號函查主旨所揭方案第九點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作商場、百貨商場或商店街使用時,其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平方公尺,旨在避免公共設施用地作樓地板面積過大之商場、百貨商場及商店街等三項之多目標使用,易對鄰近地區交通及土地使用造成嚴重衝擊。準此,停車場用地依同方案第十一點規定作為商場以外之多目標使用,其樓地板面積自不受上開第九點不得超過一、○○○平方公尺規定之限制;惟仍應符合方案所定准許條件3之停車場用地作多目標使用,不得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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