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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合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之工廠,其前身工廠係在都市計畫前已核准登記,惟因工廠作業性質變更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以原廠註銷登記,同時新廠重新辦理登記,再以新廠擬增加動力以供污染防治處理設備使用....

會議日期 80 年 02 月 20 日

內文

不合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之工廠,其前身工廠係在都市計畫前已核准登記,惟因工廠作業性質變更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以原廠註銷登記,同時新廠重新辦理登記,再以新廠擬增加動力以供污染防治處理設備使用,是否符合「申請之工廠必須為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核准登記有案之合法工廠」疑義內政部80.2.20台內營字第八九六四○六號函本案工廠既經貴廳查明係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始依規定重新設立之不合土地分區使用之工廠,為避免加重或延續不合土地分區使用,自不宜認為符合本部66.4.2台內營字第七二六六三七號函有關「申請之工廠必須為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核准登記有案之合法工廠」之規定,准其增加防治公害所需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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