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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範圍內尚未編定使用區之農地申請地目變更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規定

會議日期 63 年 11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63.11.6台內營字第609694號函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農地,凡尚未編定使用區或雖經編定為建築用地而尚未確定分期分區開發順序者,如其已完成細部計畫或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完成,依法得申請建築時,其土地所有權移轉可免受土地法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其申辦地目變更應請依據實際建築使用情形依法辦理。其餘土地,凡目前依法無建築之可能者,依照本部63.10.19台內營字第五九七○四八號函釋意旨,應仍視同行政院所頒「限制建地擴展」方案規定之都市後期開發地區,自應予以保留作農業生產之用,其申辦地目變更,應照「限制建地擴展執行辦法」規定處理,其土地所有權移轉,亦應受土地法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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