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地政處函為桃園縣桃園市公所與康德公司訂立多目標使用契約後,復陳報土地徵收,事涉法令疑義
內文
內政部81.1.9台內營字第八○○三六○○號函案內土地既已完成徵收作業法定程序,故如桃園市公所,於報請徵收當時,未敘明系爭土地已與康德公司訂有投資契約情形,亦不影響本案徵收之效力。至桃園市公所與康德公司,就其所訂契約是否失效乙節,宜視雙方約定情形而定,案涉貴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有關規定,仍請本於職權核處。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81.1.9台內營字第八○○三六○○號函案內土地既已完成徵收作業法定程序,故如桃園市公所,於報請徵收當時,未敘明系爭土地已與康德公司訂有投資契約情形,亦不影響本案徵收之效力。至桃園市公所與康德公司,就其所訂契約是否失效乙節,宜視雙方約定情形而定,案涉貴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有關規定,仍請本於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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