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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所有權人,自願無償捐贈土地,作為道路用地,並已完成捐贈登記,嗣後政府機關開闢道路,辦理徵收工程受益費,因該贈與人剩餘土地,應繳之工程受益費,依規定不得以其已捐贈土地地價抵繳,遂向受贈機關請求...

會議日期 73 年 05 月 25 日

內文

土地所有權人,自願無償捐贈土地,作為道路用地,並已完成捐贈登記,嗣後政府機關開闢道路,辦理徵收工程受益費,因該贈與人剩餘土地,應繳之工程受益費,依規定不得以其已捐贈土地地價抵繳,遂向受贈機關請求撤銷該土地之贈與,是否適法發生疑義乙案內政部73.5.25台內營字第二二八九四八號函

一、本案已捐贈土地之地價,不得列入工程受益費內,其課徵工程受益費之單價得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分段重新核計。已捐贈土地之路段得免計列土地收購費用。

二、本案贈與人要求撤銷該贈與土地,請依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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