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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未完成得否徵收工程受益費疑義案

會議日期 90 年 12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90.12.26台內營字第九○六七七七九號函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域內,因推行都市建設,提高土地利用,便利交通或防止天然災害,而建築或改善道路、橋樑、溝渠、港口、碼頭、水庫、堤防、疏濬水道及其他水陸等工程,應就直接受益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工程受益費;...」,及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左列各款之土地及其改良物、車輛、船舶、免徵工程受益費:一、非營業性或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保留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二、駐軍兵營、要塞、軍用機場、軍用基地及其改良物。三、軍用港口、碼頭、船舶、戰備及訓練車輛。」,是以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係依據是否推行都市建設,而非都市計畫是否完成細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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