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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學校建築工程是否適用下水道法乙案

會議日期 87 年 09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87.9.16營署公字第24191號函下水道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按學校產生之污水性質與社區類似,於申請設校時,下水道主管機關自得視當地環境情況,依前揭規定,指定該校設置專用下水道。本案學校屬舊有學校,若未設置專用下水道,而新增建建教室使用人數超過五百人,貴府得指定該新建教室設置其專用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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