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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省、市政府於將來通盤檢討修正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時,對於汽車及機車駕駛訓練場(補習班),其辦公地點及訓練場地,可於何種土地使用分區設置應予規定,以利執行

會議日期 75 年 07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75.7.24台內營字第四二三六三五號函案 由:省、市政府於將來通盤檢討修正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時,對於汽車及機車駕駛訓練場(補習班),其辦公地點及訓練場地,可於何種土地使用分區設置應予規定,以利執行。

說 明:

一、現行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對於汽車駕駛訓練場雖有規定,惟其規定未具明確,且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限制訓練場不得設置於該市任何分區,其於河川公地收回後,汽車駕駛訓練場(補習班)呈現供需不均衡現象,極需謀求改善之道。

二、另外機車駕駛訓練場(補習班)之設置,省、市施行細則均未明確規定設置於何種土地使用分區,造成執行困擾。

決 議:

一、請省、市政府於新訂或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時,應考慮各該地區汽車及機車駕駛訓練場(補習班)之需要性,酌予劃設「汽車或機車駕駛訓練場專用區」以符實際需求。

二、請省、市政府於將來通盤檢討修訂都市計畫法各該省、市施行細則時,將汽車及機車訓練場地(補習班)之設置有關規定事項予以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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