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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得使用機關用地部分土地興建加油站

會議日期 70 年 11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70.11.27台內營字第五一○一六號函本部前頒各函有關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前核發建造執照之規定,已於本部69.7.9六九台內營字第二九七三一號函示停止引用在案。準此,本部63.12.10台內營字第六○七八○四號函及64.12.5台內營字第六五七六五○號函之規定,自不得再行援用辦理。復查機關用地係為公共設施用地之一種,依法僅得作指定用途之使用,本案中油公司台北儲營所擬使用機關用地興建加油站,核與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立法旨意不合,應予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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