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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民眾於取得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前已完成修繕,是否符合修繕費用補貼規定1案

會議日期 97 年 09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7.9.3營署宅字第0970050558號函

一、依據「鄉村地區私有合法住宅修繕興建補貼及設計協助作業規定」第九點申辦修繕住宅費用程序:「經核定為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應於核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住宅修繕,並檢附修繕前、後之照片、修繕住宅之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及申請人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摺封面影本予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予以撥款。逾期者,以棄權論。」

二、倘民眾於申請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日起,至取得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前,因具急迫性已完成住宅修繕,其修繕完成之時間未逾「核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之日起六個月內」規定,仍得依上開規定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撥款,惟其檢附之修繕住宅原始憑證之開立時間,應為其提出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申請日之後,方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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